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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什么是消费者安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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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消费者安全权?
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这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消费者安全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它又包括:
(1)
消费者的生合安全权。即消费者的生活不受危害的权利,如因仪器有毒而致使消费者残废,即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权。
(2)
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善不受损害的权利,如食物不卫生而致使消费者中毒或因电器爆炸致使消费者残废等均属侵犯消费者健康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财产损失有时表现为财产在外观上发生损毁,有时则表现为价值的减少。
保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宪法》第十三条规定:
"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
《民法通则》规定则更为详细,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
第九十八条:
"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损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
第一百一十九条:
"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残废的,并应当支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
第一百二十二条:
"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创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以上《宪法》和《民法通则》中关于公民个人人身、财产权利保护的规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享有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来源。
在消费者而言,其购买商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者是为了个人或者家庭的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在其为商品的所有、服务的提供付出代价后,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而不能使消费者在付出代价后,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而不能使消费者在付出代价后反得到伤害。故在消费者方面,他们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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