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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您如何避免掉进合同欺诈的陷阱

分类:消费警示

前言: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在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依法签约、履约的合同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连锁加盟、技术转让、投资、招聘等方式进行合同欺诈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案件涉及面广,受害者大多为下岗职工、外地农民等弱势群体,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稳定。同时一些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因此,进一步提高企业和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了解合同欺诈的表现形式和行为特点是避免掉进合同欺诈陷阱的有效方式。              

一、骗术揭露
    
(一) 违法者以联营加盟名义实施合同欺诈的违法行为,在网络广告上制作含有虚假信息的网页,一般以赚钱致富等充满诱惑力的标题吸引公众的眼球,主要是对产品、技术、工艺进行虚假宣传,对自身资质进行夸大或虚构,以及用效益分析方式虚构致富前景。
(二) 违法者利用印制精美的印刷品广告,对自身进行夸大、虚假宣传,一般将未获得过任何荣誉的产品,宣传为专利产品、荣获产品质量信得过单位或者国家金奖等荣誉称号的产品等。
(三) 违法者对自身资质进行虚假宣传,主要是编造海外背景,抬高身价,内资企业称合资企业,在注册资本上进行夸大,夸大实力,或称某某协会会员,常与国内大、专院校合作等等,虚构技术实力,称自身为某某第一等等。
(四) 违法者以效益分析的方式,计算获利,虚构致富前景,违法者摸透了受害者期盼致富的心里,对投入产出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分析,计算的结果都是投入不高,但利润丰厚,一个个计算公式使陷阱更加美丽。
(五) 违法者以警示避免受骗的方式,削弱他人警惕,违法者清楚中这一领域行骗者颇多,公众或多或少都有警惕心里,未能顺利行骗,他们以真诚的姿态告诫公众,让大家警惕行骗者,以突出其所谓的诚信,迷惑公众视线。
(六) 违法者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无履约诚意和实际履行能力,发生纠纷后总找种种理由进行推托,如签订加工回收合同,但没有相应的销售渠道,或者干脆以加工产品不合格为由,造成受害者违约,使受害人前期的费用成了泡影。
           
二、防骗三招
 
(一)充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作为签约加盟商要仔细甄别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审查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对方的实际履约能力,仔细甄别发布的信息广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二)多方了解对方的资信、产品、技术等情况。签合同之前,可以通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咨询;也可以通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外发布的信息进行查询;还可以向有关专业人士进行咨询,对加盟的技术、加工标准等各方面进行考察,不要轻易签合同,更不要轻易交款。
(三)发现权益受到损害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可以向公安部门举报,并及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法律依据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利用合同手段或者形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利用合同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欺诈手段骗取财物:
(一) 伪造合同;
(二) 盗用、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三) 虚构合同主体资格的;
(四) 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的;
(五) 故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的,或者骗取货款(货物),拒不交付货物(货款)的。
(六) 订作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履行合同,不退还所收定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材料款等费用,或者拒不支付加工费的。
(七) 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的。
(八) 其他利用合同欺诈对方当事人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认为受到前款所述的欺诈行为侵害,向工商部门申请查处合同欺诈行为时,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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