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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规定》的一些理解误区

分类:消保提示

《三包规定》的一些理解误区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销售后出现瑕疵或缺陷的,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但如何退、换、修,《产法》并未做出详细的规定。为了加强这一条款的可操作性,国家先后出台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俗称的《三包规定》)和手机、固定电话机、电脑、摩托车、农用机械、音响等七个具体的三包规定条款,对部分类别的商品如何实行退、换、修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还有很多商品未列入三包规定的范围,没有具体的条款来规定。对这些商品如何处理,很多在12315工作的同志、消费者、甚至有些法律工作者都存在认识的误区,有些经营者也借机散布“没有三包规定,就是不用实行三包”之类的言论,下面就有些常见的问题,做一下解释和说明。 

一、没有列入三包规定的商品,是不是就没有三包了?

错。

国家没有将这些商品列入《三包规定》目录,并不意味着这些商品就没有三包责任。《三包规定》第四条规定:“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这一条已经明确说明了《三包规定》并没有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任何产品都应有三包义务的,只是根据不同类别有不同的规定。  

二、国家规定保修空调保修一年,但有些厂家规定保修三年,该按哪个标准执行?

按高的标准。

同样参见《三包规定》第四条,三包规定只是列出了一些商品实行三包的底线,如同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一样,《三包规定》是这些商品三包规定的底线,经营者自身制定的三包规定不能低于此规定,但高就无所谓,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多高都可以,国家还鼓励经营者制定高于此规定的三包承诺,在目前比拼售后抢占市场的情况下,甚至出现了“终身保修”的承诺。对消费者是怎么有利怎么来,只要经营者承诺了,就要按承诺履行义务。 

三、没有列入三包规定的商品,怎么实行三包?

按照经营者的承诺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国家未制定三包规定的商品,如经营者有承诺的,按经营者承诺执行;经营者无承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产品质量法》和《消法》对所有商品都规定了修理、更换、退货的情况。这些规定对所有商品都适用。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消法》第四十八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符合以上规定的商品,消费者都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一点的是《消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注意是“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包含的几个条件,一是检测程序要依法进行,二是要经国家授权的行政部门认定,三是认定结果要为不合格商品,才可以要求退货。

四、我见到有鞋类三包、服装三包等三包规定,这是怎么回事?

那些是各地的行业协会或者部分政府部门,如消协、工商局等,为了规范行业经营秩序、培养当地良好消费环境而制定的一些建议性文件,不象目前国家制定的七项三包规定那样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参考,但经营者没有必须遵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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