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文章
|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新亮点分类:新闻综述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经三次审议,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
三次审议之后,《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案)》(以下简称《消条》)于昨(27)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获得了高票通过。“买汽车、别墅也是消费”、“消费欺诈要双倍返还”、“改变购房意图,可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诚意金”,医疗及非公益性社会培训也第一次被纳入《消条》调整范畴。10月1日,这部关系很多人生活品质、消费质量的法律将正式颁布实施。 亮点一:五道“护身符”强化消费者权利 表决通过的修订案三审稿中规定: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和财产不受损害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和依法结社的权利等。 A客户信息不能向第三人透露 王先生今年年初买了房子,但到现在他还经常收到新楼盘介绍、银行贷款的骚扰短信,就连装修公司的电话都接了不少。王先生认为,问题一定出在当时留给两个售楼部的客户资料上。 修订案三审稿指出,消费者因消费行为向经营者提供的肖像、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居住地址、健康情况、收入状况等个人信息,经营者应当予以保护,未经消费者本人或代理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透露。这无疑从法律角度明确了买卖客户信息的违法性。 B条款不清须作有利消费者的解释 由于经营者往往比消费者占有更多专业资料和信息,因而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消费者很难在天书般的合同中找出破绽,但经营者却能利用合同条款的细微差别大做文章,末了再加上一句“解释权归商家所有”,遇到纠纷消费者也就只能干瞪眼。 修订案三审稿则赋予了消费者与经营者订立约定的自主选择权,以及对经营者制定的逃避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等条款的拒绝权。同时明确,因对格式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而发生争议的,应对该条款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C应当为消费者出具消费凭证 “我们今天的发票用完了,改天再来补嘛。”在我们的日常消费中,总有商家用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根据修订后的《消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按照规定出具相关的服务单据、发票、凭证、收费清单,经营者应当提供并方便消费者查询。 D信息不全消费者有权终止交易 卖东西时故意隐瞒其商品的某些重要信息,如临近保质期、质量残次等,卖了后就翻脸不认账,这是部分不法商家的惯用伎俩。修订案三审稿规定:消费者对其购买的商品、接受的服务享有知道其真实信息的权利。因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致使消费者作出违背其意愿的表示,消费者有权终止交易,并从商家手上得到退款。 E网购货品7日内无条件退货 在网络购物、电视购物越来越风靡的今天,我们常常会拿着和网上样板货差距甚大的网购货物一脸无奈,换货太麻烦,退货更是不可能。 三审稿指出,消费者通过邮购、电视电话销售、网络销售、上门推销等无店铺销售形式购买的商品,取得商品7天内未开封的,可以无理由退货。但商品的保质期短于7日的除外。商品未损未污的,经营者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亮点二:11种行为属于消费欺诈 “11种行为属于消费欺诈。”《消条》修订案第三稿详细地列举了现实中常见的消费欺诈行为,包括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商品;使用不合法计量器具计量,或者将包装物计入商品量值;销售已使用过的商品或者经过维修的商品未明示的;销售“处理品”、“等外品”等商品未明示的;以虚假商品说明、现场演示等方式销售商品;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诱导销售;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网络等对商品或服务虚假宣传;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伪造商品检验检疫销售商品;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等,都属于消费欺诈。 修订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经营者承诺增加赔偿的金额高于一倍的,从其承诺。 亮点三:七种行为培训机构要退款 医疗及非公益性社会培训第一次被纳入《消条》调整范畴。 修订案第三稿规定,非公益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如发生7种行为,须在学生提出退学退款5日内,退还除必要的生活费、学习资料费以外全部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包括不具备合法资格进行教育培训;以虚假条件诱骗参加培训;以虚假成绩证明教育培训的成效;违反承诺,不能提供或者不能完全提供合格的教师从事教学活动,不能提供相关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设施;违背承诺,降低生活设施的档次、水平,减少应当提供的服务项目或内容;以不正当手段迫使受培训者终止学业等。 亮点四:医院无权强制患者购药 修订案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当规范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方便患者或其亲属查阅、复印。未经患者或者其他亲属同意,不得公开患者病情。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药品或者医疗用品;不得限制门诊患者或其亲属持处方签在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医药商店购买药品,但医疗用的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解毒药品除外。 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向患者出具详列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收费清单,不得收取未提供服务或者药品的费用,不得收取高于实际服务标准的费用,不得有其他违法收费的行为。 亮点五:不买房预付款全退 为进一步保护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三审稿增加第三十四条:“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信金’、‘预购订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费用。”
来源: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你可以通过这个链接引用该篇文章:http://sjz12315.blog.inhe.net/tb.do?diaryId=41473 评论列表添加评论博客手拉手引用
|